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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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462號
原 告 江山萬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高泰
訴訟代理人 王近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素卿 間請求給付汽車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