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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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號
原 告 詹仁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魏武盛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