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榮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正崙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貳
元,折合銀元壹仟柒佰壹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壹仟叁佰玖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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