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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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