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台南縣仁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元興 、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