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貳仟玖佰捌拾壹萬零柒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壹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零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