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 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代理人 俞亦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101年11月18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18日為本件重整之聲請,本院前已分別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等,徵詢關於聲請人聲請重整之具體意見,目前進行選任檢查人程序中,因上開120日之期間即將屆至,本院認本件重整聲請有延長期間審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101年11月18日起延長30日。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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