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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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一○號,起訴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許家榮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證據欄並補充「被告許家榮於本院之自白」。
二、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家榮另於本案原審判決前,基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初某日,在臺中市火車站前,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上郵局(下稱水上郵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予綽號「 阿文 」之 陳宗德 (另案偵辦中);於九十九年六月中旬某日,前往空軍一號客運臺中中港站取得 高梅茹 (另案偵辦中)以快遞寄達之高梅茹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下稱第一銀行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後,即交予陳宗德,並告知密碼;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在臺中市某便利商店前,與 何玉珊 (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另案以九十九年度嘉簡一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一同將何玉珊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文化路郵局(下稱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陳宗德,並告知密碼,以此方式獲取陳宗德支應許家榮、何玉珊生活費之代價,上開帳戶則供陳宗德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指定被害人匯款之用而幫助該集團詐欺取財。旋該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內,隨即遭提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且與本案上開起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法理,此部分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斟酌審判,難認原判決允當,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又上開事實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一號移送本院併辦。
三、經查:㈠上開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關於附表編號一部分:
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定有明文。上開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關於附表編號一部分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且因不得再議而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五頁),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六六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既無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及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本件即不得再行起訴。
㈡上開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十一部分:
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查上開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十一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之被害人及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時間均屬不一,並非侵害同一法益,被告復於本院供承:於九十九年五月底某日,在臺中火車站對面,因綽號「阿文」之陳宗德當面向其借用門號0000000000SIM卡,其遂將該SIM卡交予陳宗德,陳宗德嗣於九十九年六月初某日打電話要其隔日交付水上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其遂於隔日,在臺中火車站對面,將水上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交予陳宗德,陳宗德復於九十九年六月中旬某日打電話要其至空軍一號臺中中港站領取裝有高梅茹第一銀行新化分行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其領取包裹後即將該包裹交由何玉珊轉交陳宗德,陳宗德再於九十九年六月間某日打電話要其陪同何玉珊至嘉義文化路郵局開戶,其陪同何玉珊至嘉義文化路郵局開戶後,嗣再陪同何玉珊至臺中逢甲夜市附近,將何玉珊之嘉義文化路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陳宗德,其交付上開門號0000000000SIM卡時,並無同時計畫要再交付其他物品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八至三○、五七、五八頁),可見被告係依陳宗德分次指示而於不同時間、地點(除交付門號0000000000SIM卡及水上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均在臺中火車站對面外)為上述行為,其所為上述行為應係分別起意為之,尚難將其上述行為視為數個幫助詐欺取財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屬數行為,自難認屬接續犯。故此部分與原審據以論罪科刑之交付門號0000000000SIM卡之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事實,並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
㈢從而,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應併予審理為由而提起上訴,核無
理由,應予駁回。本院就併案部分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葉淑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新臺幣)││├──┼───┼────────────┼────┼─────┼────┤│一│ 翁雲龍 │於九十九年六月八日晚上九│九十九年│二萬九千九│被告水上││││時許,自稱為「 陳曉湘 」之│六月九日│百八十一元│郵局帳戶││││女子以MSN即時通與翁雲龍│晚上十一││││││交談,佯稱:可與翁雲龍│時四十三││││││援交 云云 ,並相約於桃園火│分許││││││車站前麥當勞見面,翁雲龍│││││││於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晚上十│││││││一時許依約前往,該女子以│││││││電話向翁雲龍佯稱:須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身分云云,│││││││翁雲龍即至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與民權路口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而將其帳戶內款項轉出。││││├──┼───┼────────────┼────┼─────┼────┤│二│ 劉士 豪│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二萬九千九│被告水上││││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劉士│六月九日│百九十九元│郵局帳戶││││豪誤信為真而予以下標購買│晚上十時││││││,並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三十六分│││││││許│││├──┼───┼────────────┼────┼─────┼────┤│三│ 陳政 村│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晚│九十九年│十萬元│高梅茹第││││上九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政│六月三十││一銀行新││││村,佯稱: 陳政村 先前匯款│日晚上十││化分行帳││││錯誤云云,使陳政村陷於錯│一時四十││戶││││誤,至桃園市第一銀行領出│八分許││││││存款後,依指示存入指定之│││││││帳戶內。││││├──┼───┼────────────┼────┼─────┼────┤│四│ 張智駒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一萬一千元│ 何玉珊嘉 ││││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劉士│六月二十││義文化路││││豪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八日下午││郵局帳戶││││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許予│二時二十││││││以下標購買,並以網路轉帳│五分許││││││至指定之帳戶內。││││├──┼───┼────────────┼────┼─────┼────┤│五│ 王薇 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七千元│何玉珊嘉││││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王薇│六月二十││義文化路││││華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七日晚上││郵局帳戶││││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八時三十│九時十七││││││分許予以下標購買,並轉帳│分許││││││至指定之帳戶內。││││├──┼───┼────────────┼────┼─────┼────┤│六│ 沈建 忠│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一萬零一百│何玉珊嘉││││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沈建│六月二十│元│義文化路││││忠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八日晚上││郵局帳戶││││六月二十八日晚上九時許,│九時二十││││││在其住處予以下標購買,並│九分許││││││以網路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七│ 林獻 福│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二萬元│何玉珊嘉││││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林獻│六月二十││義文化路││││福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八日││郵局帳戶││││六月二十八日晚上十時許,│││││││在其住處予以下標購買,並│││││││以網路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八│ 吳青蓉 │在KIJIJI購物網站上刊登之│九十九年│四千五百元│何玉珊嘉││││實商品訊息,使吳青蓉誤信│六月二十││義文化路││││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八日下午││郵局帳戶││││十八日予以購買,並在臺南│一時二十││││││市某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至│九分許││││││指定之帳戶內。││││├──┼───┼────────────┼────┼─────┼────┤│九│ 傅淑 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九千元│何玉珊嘉││││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傅淑│六月二十││義文化路││││雯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八日上午││郵局帳戶││││六月二十八日予以購買,並│十一時許││││││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十│ 陳翰 瑋│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五千元│何玉珊嘉││││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陳翰│六月二十││義文化路││││瑋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八日下午││郵局帳戶││││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予以購買│五時二分││││││,並在基隆市海洋大學內轉│許││││││帳至指定之帳戶內。││││├──┼───┼────────────┼────┼─────┼────┤│十一│ 林易 立│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九十九年│五千一百元│何玉珊嘉││││不實拍賣商品訊息,使林易│六月二十││義文化路││││立誤信為真,而於九十九年│八日下午││郵局帳戶││││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許,│三時五十││││││在住處予以購買,並在宜蘭│五分許││││││縣○○鄉○○路羅東高工轉│││││││帳至指定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