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6號原告 黃華庭 法定代理人 黃忠仁 兼法定代理人 蘇淑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被告 林裕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喜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