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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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王陳秀盆 再審被告 林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10月17日96年度簡上字第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99年11月24日99年度審再易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及聲請均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訂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及99年度再易字第35號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林岳葳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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