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第六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壹點肆玖公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注射針筒貳支及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查獲之毒品,因屬違禁物,不惟得單獨宣告沒收,尚應加以銷燬,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一點四九公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針筒二支及吸管一支為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本件扣押白色粉末一包、針筒二支、吸管一支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押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