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淑敏
相 對 人  謝傳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106年度彰簡調字第7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