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發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57,380元,並已繳納此部分之裁判費1,660元。查
原告對被告之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後,另於民國106年3月1日具
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61,601元,關於擴張金額部分,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0元(即應徵裁判費1,770元-原徵裁判費1,660
元=1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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