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謝慧玲
被   告  許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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