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美商奧多比公司
Adobe法定代理人Daniel原告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Macrom法定代理人LorenE被告美喬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一、九五四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