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0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