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八號
聲請人新光紙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正祥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鐘銘鈺 │華泰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AA二二一0六四│││││││元│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