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0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彥汶 律師
李永然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超允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交付部分裁判費,嗣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超允食品有限公司、乙○○、甲○○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未據其繳交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貳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