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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