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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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一0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之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柒佰叁拾肆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