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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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
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審理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