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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