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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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陽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三點中關於「如附表㈡所示之美金、利息及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㈡所示之外幣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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