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複代理人 黃立志
被 告 林斐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複代理人 黃立志
被 告 林斐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