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吳國興
被   告  陳主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
八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106 年度 雄小 字第 1723 號裁定(106.12.25)[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