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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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吳國興
被 告 陳主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
八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