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信賢
被 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下午4時於本院民事第三十四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審理後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法庭辯論終結,並定於10
7年1月15日下午4時宣判,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經查:被
告未受合法送達,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