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1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
朱亞婷
被 告 王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可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之事
實,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墊款明細、對帳單交易明細、
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
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居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