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上訴人所涉傷害罪,其行為時之客觀具體情狀為何,尚待認定,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