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並於同年9月9日以裁定更正其應補繳之裁判費用數額,該更正之裁定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茲因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查,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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