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丁○○
己○○庚○○戊○○丙○○○辛○○○乙○○○癸○○○被告壬○○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等於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37號被告壬○○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