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弄四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卻為逃避徵兵處理而不赴徵兵檢查,對於軍事國防事務之管理有所危害,另參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聲請人亦參酌上情建請處以有期徒刑2月,本院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年少失慮,觸犯刑典,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