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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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志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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