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徐瑞甫
被   告  黃柏翔
       黃拓豪
       鄒季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柏翔前就讀智光商工時,邀同被告黃
拓豪、鄒季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
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6筆,金額
共計155,108元,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次日或
休學次日起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
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詎被告黃柏翔自102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欠
本金143,108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又被告黃拓豪、
鄒季英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原告催討
未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斐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