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   告  薛清祿
       薛清華
       薛清茂
       薛清撤
訴訟代理人  薛永豐
被   告  薛曾素珠
       薛三枝
       薛清忠
       朱薛
       陳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新臺幣(下
同)6,830元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250,000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請求返
還面積290㎡(如卷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土地複
丈成果圖附表所示)=7,250,000元,故原告就請求返還上開土
地所有之利益應為7,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6,830元裁判費,尚須補繳65,945元,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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