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楊晴
被 告 楊勝宗
被 告 呂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3日上午9時43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