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鄭 昱廷 律師
陳益盛 律師被告 楊江財
胡金女 劉朝正 劉林碧霞 上列被告等因一○○年度自字第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楊江財、胡金女、劉朝正、劉林碧霞部分管轄錯誤。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即自訴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 莊清信黃金鳳 、楊江財、胡金女、劉朝正、劉林碧霞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一案,業經本院以刑事判決諭知就被告楊江財、胡金女、劉朝正、劉林碧霞部分管轄錯誤,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訴人就被告楊江財、胡金女、劉朝正、劉林碧霞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一併為管轄錯誤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蕭清清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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