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4號原告 林介立 被告 汪君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澎湖縣湖西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且被告現係因案於澎湖監獄執行中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存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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