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94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美玲書記官洪正昌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1年度毒
聲字第451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96年5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5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㈡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96年11月15日上午某時許,在南投縣○里鄉○○村○○街○○○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加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6年11月15日9時22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洪正昌
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