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劉宏謙

被告KEEGAOYI(馬來西亞籍,中文名 徐高義

陳良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

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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