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劉宏謙
被告KEEGAOYI(馬來西亞籍,中文名 徐高義 )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賴政豪
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