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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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黃俊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W000-A112121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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