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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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原告 林曉彤

被告 陳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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