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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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

原告吉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棠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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