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公園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凌震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鄭鳳瓶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97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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