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四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一百六
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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