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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