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乙○○簽發,被告太空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太空梭公司)背書,付款人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復興路分社,帳號:133
9.7號,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票號:FBC0000000號,
面額十萬九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示遭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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