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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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七三三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未具抗告理由,空言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廖來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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