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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