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亦奇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欄中「 張震 律師」,係誤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欄中「張震律師」,係誤載,按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震律師」,經被告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調查中解除委任,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一欄贅列「張震律師」等字樣,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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