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劉登俊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捌││苗││苗│││苗│││││期月││栗│5│栗│易5││栗│易││││徒│96│地│偵1│地│緝1│9│地│5│1││盜│刑││檢││院│││院│緝1││││││署││││││││├──┼──┼────┼──┼─────┼─┼───┼────┼─┼───┼────┤│槍│有參││苗││苗│││苗│││││期月││栗│偵0│栗│苗2││栗│苗2││││徒│2│地│7│地│1││地│1│1││砲│刑││檢│緝1│院│簡7││院│簡7││││││署││││││││├──┼──┼────┼──┼─────┼─┼───┼────┼─┼───┼────┤│毒│有捌││苗││臺│││台│││││期月││栗│毒4│中│上4││中│上4││││徒│8│地│8│高│5│3│高│5│3││品│刑││檢│偵7│分│易1││分│易1││││││署││院│││院│││└──┴──┴────┴──┴─────┴─┴───┴────┴─┴───┴────┘
(該員現在台中戒治所戒治中)(、1、至、1、)俟停止戒治後再換發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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